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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丨涉老非法集资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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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与此同时,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向老年人吸收资金,诱骗老年人钱财,广大群众要擦亮眼睛,警惕高息诱惑,及时鉴别陷阱,远离非法集资。

涉老非法集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套路:

1、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在超过服务供给能力的情况下扩充会员,或者承诺还本付息,以“办理会员卡”、“预付”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预付款、保证金等;

2、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以投资、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的名义,对老年人承诺保本高收益,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3、以销售产品名义吸收资金,以产品销售为掩盖,主要以承诺返利、分红等方式,引诱老年人发展下线、互相介绍、扩充会员,实现滚动销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案例一:以提供养老服务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李某、杨某共同成立某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主营范围为经营养老服务。该公司向老年人预售“养老床位”,预售金额1万元起,不设上限。该公司依据老年人缴纳预售的金额,承诺入住后享受7-9折折扣,不入住则一年内退还本金。并宣称缴纳预售款将发放“游戏币”或优惠券,游戏币可兑换为人民币。以收益的形式吸引老年人投资。李某、杨某及其公司收到资金后,未按约定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建设。后该养老公司资金链断裂,李某、杨某等人不再向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不仅未如约向其提供养老服务,也无法归还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金额。

经法院查明,涉案期间共计募集1059名集资参与人人民币六千六百余万元。法院认为,李某等人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例二:以投资养老项目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陈某先后设立A公司、B养老服务有限公司、C投资管理公司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虚构投资养老院、果园等需要资金等事实,承诺支付或变相支付高额利息,并宣称保本保息。后通过名下公司业务员,以上述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股权认购合同等方式等骗取钱款。涉案期间共募集资金超2亿元,数额巨大,其中部分用于兑付,其他约1.6亿余元在维护涉案公司的日常运营、支付员工工资等后,其实均未实际投入生产经营当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非法集资,致投资人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了集资诈骗罪。

 

案例三:以销售产品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齐某、李某成立某食品经销部,经营范围为食品,聘请钱某担任经销部负责人,租赁一商厦写字楼,以销售保健品和食品为掩盖,实际是以会员制的方式吸引顾客入会,涉案公司按份出售保健品、粮食,承诺买一赠二,赠送部分的食品留在公司继续销售,声称只要有别人来买该赠品,就会在9个月内向客户投入购买产品的资金给予返利,9个月之后,顾客不但能拿到该产品,还能得到200%的回报。该案涉案金额达上亿元,参与人高达11万余人,其中绝大部分都是老人。

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齐某、钱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同案人也进行了刑事处罚。

 

结语

涉老非法集资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较大,许多老人一辈子的积蓄被不法分子转移隐藏,难以追回。此外涉老非法集资活动还会严重破坏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损害行业形象。严厉惩治相关违法犯罪,依法保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既关系到老年人晚年的幸福生活,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和睦,还关系到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