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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非处非小讲堂丨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读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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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并不是具体的罪名,根据构成要件的不同,非法集资行为可能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2021年5月1日实施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A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持牌私募机构以发行私募基金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起,被告人朱某栋、赵某权等人决定A集团开展融资业务,使用虚构投资标的、夸大投资项目价值、向社会公开宣传等方式,并以高收益、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等为诱饵,设计销售债权类、私募基金类等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发新还旧,不断扩大资金规模,以维持资金链。至2018年6月,A集团非法集资565亿余元,案发时未兑付本金218亿余元。其间,A集团、朱某栋、朱某伟等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B股票,并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消费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A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朱某栋、赵某权等作为A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A集团、朱某栋、朱某伟的行为还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数罪并罚。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A集团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亿元;以集资诈骗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朱某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赵某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被告单位A集团和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和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继续退赔。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持牌私募机构以发行私募基金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件。这些私募基金虽然名义上合规,但在“募、投、管、退”各环节实际上均不符合私募基金的管理规定和运行规律。例如,私募基金的销售过程实际上存在变相公开宣传、承诺固定收益、变相提供担保、向不合格投资者销售、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等情形;在投资和管理环节,实质上存在自融、“资金池”运作、挪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按约定用途投资、投资项目虚假、管理人未履行管理义务以及披露虚假信息等情形;在基金退出环节上,普遍存在“发新还旧”、刚性兑付现象,还本付息并非依靠投资收益。这类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犯罪,在行为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认定过程中,与普通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有所不同,需要司法机关认真研判、甄别。同时,投资者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掌握必要金融投资知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警示我们即便发行机构具有相关资质,仍可能存在非法集资行为,一但运作管理不善,则投资者可能遭受损失。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理财时应擦亮双眼,在关注所投资产品的管理人是否具相应资质外,还应关注宣传销售方式上是否包含保本保收益承诺、募集运作过程是否符合产品特性等可疑点,在甄别的基础上谨慎投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