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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小课堂|林某涉黑自洗钱案

反洗钱是维护金融安全、完善国家治理和促进双向开放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反洗钱工作的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协同合作,有力打击各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

以下是“林某涉黑自洗钱案”的具体案例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准确认识并了解洗钱活动及其危害,自觉远离洗钱犯罪,维护社会金融秩序。

介绍

2020年12月20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等7项罪名对林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3万元。

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19年,以林某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敲诈勒索、非法采矿、非法持有枪支等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涉案金额达5亿元人民币。期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九仙林业有限公司,2015年,林某(系林某喜儿子)受林某喜指使,以九仙林业公司的名义,以林某喜等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林权及其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以向肥料店购买肥料的名义,虚构购销合同,向某商业银行仙游县支行贷款900万元。为了掩饰、隐瞒资金来源,林某分别将480万元、420万元转到林某莉、陈某的账户,并指示林某莉、陈某通过转账、取现、拆分、再存入的方式汇总至林某琴账户,最终用于偿还民间借贷。

案例评析

综合林某实际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以及其主观认知能力等因素,认定其主观明知。该案所掩饰隐瞒的资金为银行贷款资金,存在足额的林权抵押,但用于贷款抵押的林场林权以及该笔贷款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该组织的所有林场林权均被认定为“黑财”。林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的儿子,同时也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林某具有上游犯罪事实,又具有为其他不是同一事实的上游犯罪洗钱的事实,应当分别以上游罪、洗钱罪定罪处罚。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